薛璋、薛旭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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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549号案件名称
薛璋、薛旭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薛璋;薛旭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薛旭升,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璋,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薛璋向原告薛旭升支付转让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薛璋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薛璋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旭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薛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2021年4月12日、4月14日、5月10日、8月16日、8月3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本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权利状态为预抵押、权属状态为预告。3、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薛璋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薛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6、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薛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7、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薛璋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环XX路XX苑XX号楼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预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8、本院执行人员某某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进行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家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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