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恢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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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恢915号案件名称
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汤湘伟;邵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恢91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被执行人汤湘伟。被执行人邵志强。刘伟申请执行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汤湘伟、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汤湘伟、邵志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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