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兰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5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585号案件名称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兰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韦兰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徐家村2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被执行人:韦兰春,女性,1988年11月0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韦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将超出执行时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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