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89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8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军;潘建英;邹武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李稳狮,行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潘建英,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邹武君,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军、潘建英、邹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