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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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654号案件名称
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654号申请人: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轨道交通胜利门站2-01-06。法定代表人:汪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轨道交通三阳广场站金轮天地商业东街一期52号。负责人:姜伟。被申请人: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101室。法定代表人:姜伟。申请人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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