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王信霞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74号案件名称
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王信霞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王信霞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南新街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张淑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敬炜,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信霞,女,汉族,住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八组456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信霞典当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王信霞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6%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信霞坐落于山阳县体育场东侧滨河家居2幢2单元19层02号房屋一套,面积99.7平方米。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山阳县恒发典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信霞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潘光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3012号 下一篇 江苏奥贝体育有限公司、南京金轮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