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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金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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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86号
  • 案件名称

    祖某、金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祖某;金某;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86号原告:祖某,男,200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安市。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祖某之母。被告:金某,男,2009年6月12日出生,住宁安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被告金某之母。被告: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郑淑芹,校长。原告祖某与被告金某、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祖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祖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伊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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