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金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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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86号案件名称
祖某、金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祖某;金某;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86号原告:祖某,男,200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安市。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祖某之母。被告:金某,男,2009年6月12日出生,住宁安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被告金某之母。被告: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郑淑芹,校长。原告祖某与被告金某、宁安市小新星英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祖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祖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伊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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