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21民初29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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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21民初2902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21民初2902号之二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开发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2513298E。法定代表人:徐祥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来,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566472744T。法定代表人:万长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保全费1288元,合计2973元,由原告江苏莱斯兆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程鹏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束娅婕书 记 员 胡茂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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