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等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78号
  • 案件名称

    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等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申请执行人:别克吐尔逊买吉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执行人: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男,1985年210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申请执行人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与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4004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21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与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连军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木合亚提别克吐尔逊、别克吐尔逊买吉提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麦力得居马江、莫力别克特勒吾斯孜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4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多力肯塞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