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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赵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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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马楠、赵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楠;赵金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马楠,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金龙,男,住长春市双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楠与被执行人赵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吉010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楠房屋补偿款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赵金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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