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4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460号案件名称
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4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艳,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挂街道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被执行人: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巩金生。本院在执行王文艳与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600号 下一篇 马楠、赵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