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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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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460号
  • 案件名称

    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文艳;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4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艳,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挂街道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被执行人: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巩金生。本院在执行王文艳与辽宁金社裕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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