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6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60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600号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9号1栋5层。法定代表人:孟心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丹,女,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法务。被告:刘汉均,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由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雨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