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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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600号案件名称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汉均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600号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9号1栋5层。法定代表人:孟心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丹,女,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法务。被告:刘汉均,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由成都同心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雨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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