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忠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民终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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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民终1036号案件名称
陆忠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陆忠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忠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 法定代表人:顾义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玲,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陆忠华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忠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忠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陆忠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金芳审判员 蒋玉春审判员 黄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姗姗书记员 杜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3-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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