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汝田、杨海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17号案件名称
程汝田、杨海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汝田;杨海飞;张宝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程汝田,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杨海飞,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程汝田与杨海飞、张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二被执行人因涉黑案件正在服刑期,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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