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永祥、梁文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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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83号案件名称
雷永祥、梁文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雷永祥;梁文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983号雷永祥、梁文革:申请执行人雷永祥与被执行人梁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文革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永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文革偿还借款13150元及利息(1、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诉讼费1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梁文革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金,下余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梁文革交纳了本案执行费9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梁文革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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