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君祥、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82号
  • 案件名称

    陈君祥、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君祥;文晓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82号原告:陈君祥,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文晓春,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君祥与被告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陈君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君祥负担。审 判 员 庄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毛婷婷书 记 员 赵 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