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祥、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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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82号案件名称
陈君祥、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君祥;文晓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82号原告:陈君祥,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文晓春,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君祥与被告文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陈君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君祥负担。审 判 员 庄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毛婷婷书 记 员 赵 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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