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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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440号案件名称
胡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某;赵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性,住台安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辽鞍台民二初字第002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宫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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