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赵某1等贾某、赵某2、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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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822号案件名称
张某1、赵某1等贾某、赵某2、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1;赵某1;贾某;赵某2;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822号原告:张某1,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阳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1,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贾某,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赵某2,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县。 被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326-350号鸿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7715244W。 法定代表人:董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男,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原告张某1与被告赵某1、贾某、赵某2、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民,被告赵某1、被告贾某、被告赵某2、被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到庭参加调解。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21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贾某以被告鸿基公司名义承包了潞安环能上庄煤矿的井下掘进工程,被赵某2也是该工程项目部的部门领导,被告赵某1通过张某2联系原告到该工程处干活。2021年6月20日经结算,原告共应领取工资12160元,但四被告称暂时没钱,共同给原告等9名工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被告贾某为欠薪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该款项,同时承诺如被告贾某到期未发放工资,由被告鸿基公司予以发放,被告赵某1及被告赵某2进行担保。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发放工资。综上,被告贾某及被告鸿基公司欠原告工资,并由被告赵某1及被告赵某2担保,但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应工资,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贾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1工资款11240元; 被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闫梦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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