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8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875号案件名称
杨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中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875号被执行人杨中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中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中华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杨中华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5日将罚金部分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织金县黑土镇道子居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罚金部分1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中华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任、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713号 下一篇 仁兰芳、马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