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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亚松、韩卿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402执34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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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402执3493-1号
  • 案件名称

    田亚松、韩卿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田亚松;韩卿;韩壮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02执3493-1号申请执行人田亚松,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韩卿,男,汉族,199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韩艳君、高玉霞长子)。被执行人韩壮,男,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韩艳君、高玉霞次子)。申请执行人田亚松与被韩卿、韩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韩卿、韩壮在继承高玉霞所有的位于商丘市%产权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田亚松购房款4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田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财产保全费2745元,共计6733元,由被告韩卿、韩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1、本案审理阶段保全的高玉霞(已去世)与韩艳君共有的位于梁园区,于2021年6月3日变卖程序结束,无人竞拍流拍,流拍价1054080元。申请执行人田亚松不同意接受流拍房产以物抵债。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继承财产可供执行。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豫1402执34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鲍文杰审 判 员 胡国营审 判 员 董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亮书 记 员 芦 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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