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纲华与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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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保62号案件名称
舒纲华与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舒纲华;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保62号申请人舒纲华、被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舒纲华与被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舒纲华名下的湘N×××××小型越野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一、已冻结被申请人怀化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已查封担保人舒纲华名下的湘N×××××小型越野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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