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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小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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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5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小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小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842921930。负责人董佳音。被执行人金小波,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金小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浙0106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561.69元;执行费为440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金小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小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小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小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金小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小波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和公积金账户。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金小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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