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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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477号案件名称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477号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西渡镇岭园路水天星辰**。法定代表人:王元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盛,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凌晨,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优书 记 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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