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汉红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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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3935号案件名称
汪汉红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汪汉红;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3935号申请执行人:汪汉红,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光杰,董事长。关于在执行汪汉红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沪0114民初24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4,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沪0114执39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郏志强审判员 周秋华审判员 吴建良书记员 黄 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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