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楚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2民初35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530号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楚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楚楚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2民初3530号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20766X(1—1)。法定代表人:毕来明,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友,男,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许楚楚,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农商行)与被告许楚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安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楚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来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楚楚立即归还其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18299.79元(本金14924.88元、逾期利息1656.13元、违约金1718.78元);2.判令许楚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许楚楚以个人生活需要为由,向其申请额度为2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经有权部门审核,最终授信15000元,其与许楚楚签订杜鹃信用卡申请表,约定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卡号为62×××55,2018年11月21日开始使用至2021年3月2日,许楚楚欠其本金14924.88元、逾期利息1656.13元、违约金1718.78元,合计欠款18299.79元。欠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许楚楚催要,许楚楚未能履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本院,望能判如所请。许楚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许楚楚向来安农商行邵集支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后来安农商行邵集支行同意向许楚楚发卡,批准授信额度为15000元。双方签署了《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对费用收取方式约定如下:(一)年费,见《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收费标准》和《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杜鹃公务卡收费标准》。(二)违约金,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合约对还款约定如下:1、甲方除透支取现及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及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约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3、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5、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个自然日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6、甲方应承担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许楚楚于2018年11月21日开始使用卡号为62×××55的杜鹃卡,截止2021年6月2日许楚楚累计欠来安农商行贷记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8299.79元(本金14924.88元、逾期利息1656.13元、违约金1718.78元)未还。以上事实,有来安农商行的陈述、来安农商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许楚楚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欠款记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来安农商行按照约定向许楚楚发放了信用卡,许楚楚亦应按照来安农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使用信用卡。许楚楚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来安农商行要求许楚楚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8299.79元(其中本金14924.88元、逾期利息1656.13元、违约金1718.7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楚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来安农商行的陈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楚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14924.88元及逾期利息1656.13元、违约金1718.78元,合计人民币18299.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被告许楚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蒋 辉书 记 员 胡家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会宾、董义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 下一篇 汪汉红与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3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