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会宾、董义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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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会宾、董义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会宾;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会宾,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董义兵,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王净花,女,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吴园飞,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329财保6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6000元。白会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岚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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