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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会宾、董义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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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会宾、董义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白会宾;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财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会宾,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董义兵,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王净花,女,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吴园飞,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329财保6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6000元。白会宾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义兵、王净花、吴园飞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岚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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