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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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88号案件名称
欧阳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欧阳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88号起诉人:欧阳毅,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2021年9月13日,本院收到欧阳毅的起诉状。起诉人欧阳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萍一次性支付原告欧阳毅6500元经济补偿金及利息;2、判令被告唐萍一次性支付原告欧阳毅垫付的外机安装费、材料费5500元;3、判令被告唐萍一次性支付原告欧阳毅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2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唐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欧阳毅与被告唐萍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唐萍根据原告欧阳毅提供的图纸包工包料,空调内机和外机设备及安装费共计27800元。原告欧阳毅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唐萍支付了20000元,后因被告唐萍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空调外机设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欧阳毅与被告唐萍于2021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中央空调销售合同》,空调外机设备购买问题由原告欧阳毅自行解决,被告唐萍承诺因违约自愿在2021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予原告6500元经济补偿,后续原告欧阳毅自购的外机安装问题由被告唐萍负责。若未及时解决外机安装问题,原告欧阳毅可自行垫付安装费用,该费用由被告唐萍承担。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约定了违约逾期利息,并约定原告欧阳毅因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唐萍承担。原告欧阳毅在协议约定的期限之前不断催促被告唐萍履行协议,但被告唐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原告欧阳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欧阳毅与被告唐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第十条虽约定了纠纷解决管辖法院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但原告欧阳毅与被告唐萍的住所地均不在湘潭市岳塘区,且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该管辖约定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欧阳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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