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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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29号案件名称
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29号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北大街信合荣景园5号楼2单元2603。经营者:王祥。被告:孔雯,女,43岁,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孔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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