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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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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29号
  • 案件名称

    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孔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29号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北大街信合荣景园5号楼2单元2603。经营者:王祥。被告:孔雯,女,43岁,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孔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滨湖新区永祥家具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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