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领翼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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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046号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领翼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领翼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4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领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耀。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领翼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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