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倪海清、胡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恢1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恢166号
  • 案件名称

    倪海清、胡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倪海清;胡华博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倪海清,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胡华博,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海清与被执行人胡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胡华博定于2021年12月28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2月28日之前支付10936元。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902民初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