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马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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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44号案件名称
包某、马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包某;马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44号原告:包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7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现住甘肃省康乐县区**楼******。委托代理人:常志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12日,卫生院医生,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现住,现住甘肃省康乐县区**楼******告女婿。被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76年4月6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康乐县。委托代理人:马夫得,男,回族,生于1975年9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系被告丈夫。原告包某诉被告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漏水的妨害;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损坏的主卧顶棚三处漏水点造成的污渍、泡发的地板及脱落的地脚线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主卧顶棚出现了漏水情况,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当天被告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只得关闭被告家中进水管道,原告主卧内的漏水点两天后才停止滴水。后期原告上门查看,发现被告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其房屋主卧内改造增加了卫生间,因卫生间内热水器接头未按规定安装,造成原告主卧顶棚漏水。因此次漏水发现及时、并由原告家人用盆接水并未造成大的损坏,只留下轻微污渍,原告家人经过商量不予追究。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原告家人在老家过完节后回到家中发现其房屋主卧顶棚又出现了漏水情况,此次漏水损失巨大,顶棚出现三处漏水点,因家中无人,没有及时处理,滴下来的水直接滴在地板上、旁边的地脚线上及床上,造成地板泡发、地脚线脱落、主卧顶棚大量污水渍(有照片为证),随后原告家人电话联系了被告及物业公司,进行了关水处理,被告电话承诺等顶棚漏水点完全干透后进行维修。2021年4月份开始至今,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维修房屋主卧顶棚漏水点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物业公司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马某口头辩称:她的意见是原告所说的均属事实,她们同意维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包某房屋损失维修费1500元,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人民陪审员 马菊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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