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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保、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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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400号
  • 案件名称

    杨海保、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海保;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李炜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400号原告:杨海保,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8号。法定代表人:袁春满,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炜,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杨海保与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李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海保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海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保撤回对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李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海保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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