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邹德洋、徐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23号
  • 案件名称

    邹德洋、徐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邹德洋;徐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邹德洋,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徐闯,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邹德洋与徐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4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徐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26700元,执行费301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国审判员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