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喜明、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20号案件名称
郑喜明、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喜明;王雪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20号原告:郑喜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王雪琴,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原告郑喜明与被告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郑喜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喜明以被告王雪琴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2元,减半收取109.61元,由原告郑喜明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群林、王纯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050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飞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