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积云、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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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83号案件名称
段积云、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段积云;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83号原告:段积云,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炮房街48号。法定代表人:严军。原告段积云与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段积云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积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75元,由原告段积云负担。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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