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辖终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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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辖终75号案件名称
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一路**扬子江商务小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3908494。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5198F。诉讼代表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主要负责人:武小刚,系该管理人的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民初3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若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依法由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件,本案系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有关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作为人民法院在受理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提起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喻 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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