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蓬溪县赤城镇柯可地九道音乐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921民初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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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民初2262号案件名称
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蓬溪县赤城镇柯可地九道音乐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蓬溪县赤城镇柯可地九道音乐餐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921民初2262号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经营场所:蓬溪县赤城镇新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1MA6B3X0479。经营者:杨松清,女,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蓬溪县赤城镇柯可地九道音乐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白塔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1MA65G2873F。经营者:刘清贵,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与被告蓬溪县赤城镇柯可地九道音乐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撤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杨松青蔬菜店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 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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