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22民初2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422民初282号案件名称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22民初282号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厚超,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44745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杨,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冉冉,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8069138A。被告: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淑敏,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22MA196A0C51。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绥滨县仁达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27.70元,减半收取25,763.85元,由原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春贵审 判 员 张东文人民陪审员 蔡珂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雨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开文、何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447号之一 下一篇 张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