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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君、魏拴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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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826号
  • 案件名称

    李光君、魏拴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光君;魏拴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魏拴明,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李光君,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魏拴明与李光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拴明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欠款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35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君去向不明。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李光君银行存款7300元(扣除执行费80元,其余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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