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荣、邓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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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711号案件名称
江荣、邓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江荣;邓华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711号原告:江荣,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锋,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华山,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江荣与被告邓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荣负担。审 判 员 龚雅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碧成代理书记员 郭碧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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