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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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3号案件名称
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雁鹏;张九广;张建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刘雁鹏。被执行人:张九广。被执行人:张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4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九广、张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九广、张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九广、张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九广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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