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李章利;杨万兵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278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T3 6楼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383438。法定代表人:Mark Lim Chen Kuo,职务董事长。被告:李章利,女,197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杨万兵,男,197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章利、杨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8元,减半收取计112.69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林-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美珍、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 下一篇 李桥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