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珍、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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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刘美珍、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美珍;何鹏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原告:刘美珍,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现住大余县。被告:何鹏举,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在章贡区。原告刘美珍与被告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美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美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婷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019号原告:刘美珍,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现住大余县。被告:何鹏举,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在章贡区。原告刘美珍与被告何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美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美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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