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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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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299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299号申请人:广州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15层10E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1UGXP。法定代表人:梅方飞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法定代表人:张汪钊。本院在执行广州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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