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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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826号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伟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执28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今,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潘伟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潘伟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53384.2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潘伟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伟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潘伟江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伟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潘伟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伟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潘伟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8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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