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双、李鹏等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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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812号案件名称
杨金双、李鹏等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金双;李鹏;张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81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双,男性,1984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李**,男性,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张磊,女性,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城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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