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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728执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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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728执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王某某、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28执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8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开设有工资账户并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开设有工资账户中(账户号6228482918706877074)的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户。二、划拨完成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开设有工资账户(账户号6228482918706877074)。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实施之日为起算日)上述款项划拨至镇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巴县支行开设的执行专户上(账户号2664540104000974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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