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绪华、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3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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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35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绪华、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绪华;黄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6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绪华。委托代理人:贺富涛。被执行人:黄祥。申请执行人陈绪华与被执行人黄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人陈绪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929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绪华借款89320元。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本院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工商登记情况;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351.6元,本院扣划其工资收入10470.8元,以上共计12759.4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三件执行案件,本案已按比例分配9551.37元。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在中厂镇政府上班,其拖欠外债较多,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黄祥名下工资账户,并向白河县中厂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述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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