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琴与陈长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5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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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5011号案件名称
陈祖琴与陈长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祖琴;陈长浩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5011号申请执行人:陈祖琴,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长浩,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陈祖琴与被告陈长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4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陈长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祖琴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9,542.8元。因义务人陈长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陈祖琴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长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于2021年7月21日、8月2日、8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三、通过电话联系,并于2021年8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长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长浩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陈长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建林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祝文龙书记员 杨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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