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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3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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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3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主;喻美荣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3民初2438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城**紫薇路**。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灿,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正主,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喻美荣,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主、喻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主、喻美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正主、喻美荣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7746.03元,本息合计37746.0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李正主、喻美荣因门店装修向原告所属栗林支行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利率8.7083‰,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双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截止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李正主、喻美荣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746.03元,本息合计37746.03元。李正主、喻美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明、《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借款明细、借款利息计算清单、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正主、喻美荣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付息及支付逾期加收利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两被告清偿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正主、喻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746.03元,本息合计37746.03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李正主、喻美荣负担,原告已垫付,同意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喻贞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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